某单位车辆各类维修、保养项目补遗书
各投标单位:
贵单位参与的某单位车辆各类维修、保养项目,招标文件内容作出如下澄清: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公告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现变更为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1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表4 技术评审标准表(综合评分法) 注: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的所有证书、合同及报告等证明文件均以投标文件中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为准,人员需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现变更为 注: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的所有证书、合同及报告等证明文件均以投标文件中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为准,人员需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如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时,本项目特定资格备案的一类汽车维修资质为中标供应商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说明
张家口直方坤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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