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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医保改造建设项目采购需求公示(2023-jq41-f3051)

· 2024-01-03

智慧医保改造建设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 项目名称:智慧医保改造建设项目
  • 项目编号:2023-JQ41-F3051
  • 项目概况: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要求

服务地点

交付时间/服务期限

备注

1

线上医保舒心医疗(省挂缴查平台)院端

详见采购文件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与和平区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2

共济医保系统改造

详见采购文件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与和平区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3

日间门诊费用转住院管理系统

详见采购文件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与和平区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说明: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包内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谈判:

2.项目预算:88万元

3.最高限价:88万元

4.本项目确定1家供应商成交,成交价格确定方式按照执行。

  • 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关系。

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本项目特定资格:

(六)投标企业应当具备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七)有意愿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登录供应商管理系统(互联网网址:plap.mil.cn)进行注册。依托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的电子化项目,供应商必须完成注册,方可报名、获取采购文件。线下组织的非电子化项目,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未完成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 意见反馈方式: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以邮件形式反馈(没有意见的无须发送邮件,等待后续的采购公告报名即可),邮箱:bzcgxq01@163.com

我部反馈给用户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要求如下:

一、邮件主题(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参数质疑。

二、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邮箱。

三、邮件附件:采用A4纸幅,将以下报名材料加盖企业鲜章,按序号1-7顺序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大小6M以内,不接受压缩包),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如材料未按要求提供,我部将拒绝接收。

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6.参数建议表电子版(保持原始格式),格式详见附件;

7.提出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

  • 公示期限:

202413日8:30时至2024110日17:00时(北京时间)

  • 意见反馈方式:

招标某部医院

联系人回助理

024-28851446

址:沈阳市

邮政编码:110016

邮箱bzcgxq01@163.com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付云鹏、祝元龙

代理机构电话:024-8102117918701077783

址:沈阳市

2024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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