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交中心)受广东省政府委托承担全省药品交易服务和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日常维护服务,对省平台上的交易各方实行会员制管理,并审核其交易入市资格。为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会员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药交中心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会条件并在省平台注册成功,通过药交中心提供的服务从事包括但不仅限于药品的交易、配送等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交易活动,行使合法权利、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平台交易的药品、医用耗材、中药饮片、特医食品及医疗设备等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五条 药交中心会员分为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和配送会员。
第六条 申请成为药交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买方会员:依法取得合法资质并持续有效的医疗机构、诊所、医药卫生科研机构、药店、采购联合体、医药电商企业等。
(二)卖方会员:依法取得合法生产资质并持续有效且符合交易办法规定的生产企业。
(三)配送会员: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持续有效且符合交易办法规定的经营企业。
第七条 申请成为药交中心会员,应当在省平台网站注册,根据交易规则规定在省平台交易系统提交上传以下材料和证明文件的彩色扫描件。(以下提及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填写、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均应使用中文。)
(一)买方会员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营医院提供);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申请表;
(4)药交中心官网买方会员注册指南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卖方会员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均可,进口总代提供经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货承诺函;
(4)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申请表;
(5)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6)药交中心官网卖方会员注册指南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配送会员
(1)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均可);
(2)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配送承诺函;
(4)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申请表;
(5)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6)药交中心官网配送方会员注册指南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药交中心注册,应登录省平台的交易系统,按要求录入基本信息,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上传入会电子材料(请将材料原件的彩色扫描文件上传到附件,文件格式可以为jpg、gif、png或pdf,文件大小不超过1M)。
第九条 药交中心在收到申请单位在交易系统提交的入会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药品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成为药交中心的会员。
第十条 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药交中心即时在交易系统内给出相关审核意见,申请单位按要求做出相应的说明或补正材料,再次提交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齐全性负责。由于申请单位提供虚假的材料及证明文件等导致药交中心或第三方损失的,申请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药交中心办理信息变更和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变更;
(二)企业及其产品有关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被撤销或注销等导致无效的情形;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委托代理人及联系方式等变更;
(四)其他需在药交中心办理信息变更和备案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药交中心提供以下服务:
(一)交易服务。日常业务咨询、业务培训及其他与交易相关的配套服务。
(二)信息化服务。会员在省平台拥有登录权限,可收集省平台公开信息;药交中心可为会员提供系统对接、公开信息汇集查询、网上自助办事、网上竞价、网上议价、视频会议、远程指导等全方位平台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三)结算服务。药交中心为会员提供在线资金结算服务,配合银行提供在线融资服务,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并及时支付。
(四)数据服务。药交中心提供会员个性化服务以满足各类会员开展交易活动的需要。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
(一)享受药交中心提供的交易、交收、结算及与此相关的交易服务;
(二)查阅药交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及其他信息;
(三)参加药交中心为会员提供的培训;
(四)使用药交中心提供的交易网络设施;
(五)使用药交中心提供的会员服务;
(六)药交中心规定的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药品等交易品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遵守药交中心有关规章制度;
(三)提供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四)严格履行合同;
(五)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分为申请终止、自动终止、被撤销会员资格等情形。
第十七条 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经药交中心批准后会员资格终止。会员不得转让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药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药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药交中心在收到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对审核不通过的,药交中心应当做出提示,该会员没有做出调整、纠正的,不予办理终止会员资格手续。
第二十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会员资格:
(一)因经济纠纷、违法或者犯罪,被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二)交易及结算尚未履行完毕的;
(三)药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会员依法被撤销、解散、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生效司法文书裁定构成犯罪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药交中心有权撤销其会员资格:
(一)递交虚假材料骗取会员资格的;
(二)被有关部门通报生产或经营假药、劣药的;
(三)因破产、证照被吊销等原因不再符合会员资格的;
(四)因自身原因不再具备会员条件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药交中心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会员资格因申请终止而注销后可重新申请入会;但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药交中心规定,被药交中心撤销会员资格的,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入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或省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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