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就核化应急救治配套设备器材采购项目进行需求公示,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竞争充分,现将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进行网上公示,广大供应商可以对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意见建议,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问题。请广大供应商予以支持。
一、项目名称:核化应急救治配套设备器材采购
二、项目编号:2023-JH13-W1004
三、项目概况:
包号 | 货物名称 | 计量 单位 | 采购数量 | 单价 (万元) | 预算 (万元) | 交货 时间 | 交货 地点 | 备注 |
01 | 台 | 1 | 40.00 | 40.00 | 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全部送到指定地点(进口产品3个月内) |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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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释光剂量系统 | 台 | 1 | 12.00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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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口污染检测仪 | 台 | 2 | 4.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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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采运箱 | 台 | 4 | 2.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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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污染检测仪 | 台 | 10 | 5.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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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辐射监测仪 | 台 | 2 | 26.00 | 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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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式检测仪 | 台 | 1 | 15.0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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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拭子检测仪 | 台 | 1 | 15.0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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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手持式化学毒剂侦检仪 | 台 | 2 | 25.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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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硫含磷毒剂报警仪 | 台 | 1 | 25.00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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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剂化验箱 | 台 | 2 | 20.00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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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染色体畸变分析系统 | 台 | 1 | 170.00 | 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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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预算486.00万元 (01包:200.00万元;02包:115.00万元;03包:170.00万元) | ||||||||
说明: 1.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且不得超过单项预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报价应当包括所有物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等价格。 3.投标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且未使用过的产品。 |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2.项目预算:总预算486.00万元 (01包:200.00万元;02包:115.00万元;03包:170.00万元)。
3.包:200.00万元;02包:115.00万元;03包:170.00万元。
014.本项目每包确定 1 家供应商中标。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六)有意愿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登录供应商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plap.mil.cn)进行注册,并申领数字身份证书。本项目为线下组织的非电子化项目,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未完成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七)本项目特定资格
代理商须提供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全国(大区)总代理授予的对本项目的授权(整机代理授权书)。
五、公示时限:2024 年 4 月 28日至 5 月 12 日(北京时间)
六、商务要求
详见附件
七、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
八、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可采取扫描发送邮箱或快递邮寄的方式递交我部(需在公示期内收到)。匿名提交、未加盖公章,以及未在公示期内有效提交的,不予受理。
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
九、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孙助理 刘助理
电 话:13700195581 18670301456
座机电话:0429-2736772 2736776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邮 箱:16046182@qq.com
十、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 李助理
办公电话: 0429-2736333
移动电话: 177429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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