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企业简况
货币单位:万元人民币
标的企业名称 | 三河首嘉建材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082699223872F | ||||
设立时间 | 2009-12-30 | ||||
注册地(住所) | 三河市灵山水泥厂南侧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矿渣微粉生产销售;水渣加工销售;相关产品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维护;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注册资本 | 9209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刘政群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企业总人数 | 共计:8 人 | ||||
在编 人,在岗 8 人 其他 0 人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否 | ||||
前十位出资人名称 | 持股比例 | ||||
迁安首嘉建材有限公司 | 75% | ||||
三河灵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25% | ||||
主要 财务 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2021年度审计报告 | ||||
审计机构 | 北京博宸益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利润 | 净利润 | |||
489.65 | -298.54 | -278.96 | |||
以下数据出自2022年10月31日的财务报表 |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利润 | 净利润 | |||
577.18 | -6979.85 | -6964.96 | |||
内部决策 | 内部决策 形 式 |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股东会决议 | |||
优先购买权 | 原股东未放弃(场外行权)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三河首嘉建材有限公司(原)于2022年10月进行存续分立,分立为继续存续的标的企业和新设立的首嘉环保科技(三河)有限公司(下称首嘉环科三河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标的公司存在或有负债,即标的公司需对分立过程划分至首嘉环科三河公司的第三方债务(即不含首嘉环科三河公司对转让方的债务)44203826.5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标的挂牌价格为8399.7万元,其中,股权部分挂牌价为5499.7万元,债权部分挂牌价为2900万元。 |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迁安首嘉建材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 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8368431857XC | |||
住 所 | 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松汀村 | |||
法定代表人 | 刘政群 | |||
注册资本 | 15244.25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交易说明 | 持股比例 | 75% | 拟转让比例 | 75% |
内部决策 情况 |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董事会决议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三河首嘉建材有限公司75%股权及72500525.12元债权 |
转让底价 | 8399.7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公告期间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同时交纳250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原路径返还。 2. 若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若以竞价方式成交,则意向受让方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的《竞价结果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签署协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 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北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5.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时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②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③同意北交所向其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有关审批机关的要求。 | |
交易价款托管结算 | 由北交所托管结算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据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保证金 设定 | 1.交纳金额:2500万元。 2.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3.处置方式:如本项目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采取竞价转让方式,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原路径退还。 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北交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竞价产生受让方的,北交所以竞价产生的交易价格为标准计算收取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2)若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以低于挂牌价格竞价的;(3)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4)《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未能按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交易价款并付清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
四、披露信息(公开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交易方式 | 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项目负责人 | 蒋海东 | 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 010-66295650 |
部门负责人 | 马洪芬 | 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 | 010-66295546 |
会员联系人 | 陈华 | 会员联系方式 | 13911726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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