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2、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民管字〔2012〕131号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区域内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和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3、《阜阳市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民管字〔2012〕8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1年;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
五、申报材料
根据评估细则提供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市民政局印发年度评估工作通知
2、社会组织向市民政局提交参评申请。
3、市民政局组织资格审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
4、评估结果公示。
5、公布评估结果。
七、服务时限
根据评估工作开展时间安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电话:0558-220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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