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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 2022-11-30

一、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

(一)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

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

(二)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依据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三)补贴对象

适用于在我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服务,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登记的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享受除新增床位资助以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四)补贴申请条件

1.申请资助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

(2)申请年度内未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3)未被相关单位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2.申请新增床位资助的,必须符合以下附加条件:

(1)新增床位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实际使用面积、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及服务设施用房设置等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的要求;

(2)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5年以上(含5年),且在申请资助时场地租赁剩余期限大于资助年限。

(五)补贴内容和标准

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养老服务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引起的床位变化。养老机构每新增一张床位的资助额度为4万元,分4年资助,每年1万元。

(六)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方式

现金补贴

(七)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申请新增床位资助的,需填报《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审核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3.场地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

4.现有养老机构改建、扩建的新增床位,还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申请表格样式详见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八)办理流程

详见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九)办理部门

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

(十)办理时限

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养老机构相关资助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对资助申请要件进行核查。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地点由区民政部门进行具体通知

(十二)咨询电话

0755-86077876

二、民办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资助

(一)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

民办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资助

(二)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依据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三)补贴对象

适用于在我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服务,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登记的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享受除新增床位资助以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四)补贴申请条件

1.申请资助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

(2)申请年度内未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3)未被相关单位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2.申请护理服务资助的,必须符合以下附加条件:

(1)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包括按照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身份证明等;

(2)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3)养老护理员与能力完好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0,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与重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4)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5)及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6)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五)补贴内容和标准

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60周岁以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入住满30天的实际使用的床位数,给予护理服务资助。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资助600元;收住中度、轻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资助450元;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资助300元。

(六)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方式

现金补贴

(七)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申请护理服务资助的,需填报《深圳市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资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合作协议;

2.《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名册表》、《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以及老年人身份证明和身体状况评估证明;

3.《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4.年度报告书。

申请表格样式详见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八)办理流程

详见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九)办理部门

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

(十)办理时限

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养老机构相关资助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对资助申请要件进行核查。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地点由区民政部门进行具体通知

(十二)咨询电话

0755-86077876

三、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资助

(一)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

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资助

(二)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依据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三)补贴对象

适用于在我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服务,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登记的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享受除新增床位资助以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四)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

2.申请年度内未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3.未被相关单位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五)补贴内容和标准

登记为同一法人,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或者内设养老机构且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视为医养结合机构。同一投资方在同一地点设立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且医疗机构能够长期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视为医养结合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10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六)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方式

现金补贴

(七)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申请医养结合资助的,需填报《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养老机构举办主体(投资方),及相关医疗机构举办主体(投资方)出资关联证明;

3.医保定点资质证明。

申请表格样式详见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八)办理流程

详见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九)办理部门

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

(十)办理时限

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养老机构相关资助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对资助申请要件进行核查。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地点由区民政部门进行具体通知

(十二)咨询电话

0755-86077876

四、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

(一)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

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

(二)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依据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三)补贴对象

适用于在我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服务,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登记的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享受除新增床位资助以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四)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

2.申请年度内未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3.未被相关单位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五)补贴内容和标准

养老机构被广东省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含三星级)的,可享受等级评定奖励。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等级评定结果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奖励,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更高等级标准给予补差奖励。

(六)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方式

现金补贴

(七)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申请等级评定奖励的,需填报《深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等级评定证书。

申请表格样式详见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八)办理流程

详见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九)办理部门

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

(十)办理时限

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养老机构相关资助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对资助申请要件进行核查。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地点由区民政部门进行具体通知

(十二)咨询电话

0755-86077876

五、民办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

(一)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

民办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

(二)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依据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三)补贴对象

适用于在我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服务,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登记的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享受除新增床位资助以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四)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

2.申请年度内未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3.未被相关单位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五)补贴内容和标准

养老机构参加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购买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按实际投保床位每年每床资助120元。

(六)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方式

现金补贴

(七)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申请责任保险资助的,需填报《深圳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表》,并提供保险合同及缴费收据。

申请表格样式详见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八)办理流程

详见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

(九)办理部门

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

(十)办理时限

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养老机构相关资助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对资助申请要件进行核查。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地点由区民政部门进行具体通知

(十二)咨询电话

0755-86077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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