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为更好地规范南宁市多式联运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及使用,现将《南宁市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强枢纽专项组办公室印发〈南宁市多式联运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强枢纽办发〔2021〕9号)文字表述作以下更正:
一、该文件第三章第七条第(三)点“对现有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每家按主营业务收入(即物流业务收入)增长额的5%给予奖励,年度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以下条件只可选择一项进行申报)”,现更正为“对现有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每家按主营业务收入(即物流业务收入)增长额的5‰给予奖励,年度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以下条件只可选择一项进行申报)”。
二、该文件第三章第八条第(十一)点“给予查验无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补贴”,补充解释“外贸企业”指在承运货物为进出口商品,服务南宁市的进出口贸易,在南宁市各口岸(包括海关监管的作业场所)实际发生查验作业服务费的企业。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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